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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如果银行卡的后四位给了诈骗的人咋办?
- 2、赃款通过pos机刷出后能追踪到吗?
- 3、钱被pos机盗刷了怎么办,报警能追回么
- 4、赃款通过pos机刷出后能追踪到吗
- 5、有谁知道农行网银里的钱被转账,显示电子收款机,POS-消费到底是怎么回事吗?在此谢过!!!
如果银行卡的后四位给了诈骗的人咋办?
裁判摘要】
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他人提供诈骗所需银行卡及转账所需POS机,通过在POS机刷卡等方式为诈骗犯罪分子转移赃款,应当以诈骗罪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尚未用于诈骗犯罪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伟祥,男,1974年4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2001年6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2年1月29日因犯绑架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8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詹志仁,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2015年7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嘉明,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中专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2015年7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邵昭赞,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麻岗镇那笈村。2015年8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邵昭赞犯诈骗罪,向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为获利,明知他人通过冒充被害人亲友、骗取被害人汇款的方式实施诈骗,仍由被告人张伟祥负责和实施诈骗人员联系,并提供诈骗所使用的银行卡,被告人詹志仁提供POS机,并和被告人林嘉明通过该POS机刷卡的方某将所骗得钱款转移,以便将款项取出。被告人邵昭赞为获利,明知他人为实施诈骗而需要银行卡,仍向被告人张伟祥出售他人户名的各类银行卡。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邵昭赞参与诈骗29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148.472万元。
2012年,被告人邵昭赞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通过黄柳棠(另案处理)为他人提供诈骗所需银行卡,并指使黄柳棠将诈骗所得转至户名为陈宁红(系邵昭赞妻子,已判刑)的账户内,后由陈宁红取出。
2015年7月23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民警从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的出租屋内,当场查获尚未用于诈骗的他人户名的各类银行卡合计38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邵昭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伟祥对指控其犯诈骗罪表示自愿认罪,但对指控诈骗的涉案金额有异议,辩称其不是主犯,其仅参与12起,对指控其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不认罪。被告人张伟祥的辩护人提出:1、指控的诈骗29起诈骗犯罪事实中,有17起(诈骗金额人民币102.32万元)与张伟祥无关,故该17起不应计入被告人张伟祥诈骗涉案金额。2、被告人张伟祥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詹志仁对指控其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均表示自愿认罪,同时辩称其仅参与12起。另17起未扣押到银行卡的不是张伟祥给的卡刷的,其是帮他人刷卡套现。其在诈骗中帮助刷卡,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其辩护人补充提出:1、被告人詹志仁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诈骗,应被诈骗罪所吸收。2、被告人詹志仁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嘉明对指控其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均不认罪,辩解其和詹志仁是帮张伟祥用POS机刷卡转账,没有参与具体诈骗活动,所起作用小,查获的未用于诈骗的38张银行卡其不知道哪来的。其辩护人补充提出:被告人林嘉明获利较小,案发后主动退账3万元,到案后主动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邵昭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不持异议,未作辩解,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邵昭赞与他人共同诈骗中,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其对其中10万元知情并指使其妻子将该10万元取出,其余2.5万元其并不知情也没有指使他人取出该款。2、被告人邵昭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邵昭赞共同诈骗
2015年1月以来,他人打电话冒充是被害人亲朋、领导等身份,虚构需要借钱送礼等理由,骗得被害人信任,从而骗取被害人向他人提供的银行卡账户中汇款。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为获利,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在广东省广州市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景明珠K2栋1611房,由被告人张伟祥负责和实施诈骗人员联系,并向其提供诈骗所使用的银行卡,被告人詹志仁提供POS机,并和被告人林嘉明通过该POS机刷卡的方某将所骗得钱款转移,以便将款项取出。被告人邵昭赞为获利,明知他人为实施诈骗而需要银行卡,仍向被告人张伟祥出售他人户名的各类银行卡。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邵昭赞参与诈骗29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148.472万元。
被告人张伟祥在侦查期间供述:2014年10月,詹志仁找其商量,让其找诈骗的上家和提供银行卡,他出POS机,赚了钱一人一半。其就负责和诈骗的上家联系,提供银行卡给他们,詹志仁喊林嘉明一起刷卡。骗到钱上家就联系其,其就告诉詹志仁和林嘉明,他们把进钱的卡找出来在POS机上刷卡消费,将被骗的钱转到POS机绑定的银行卡上,他们再通过手机银行或者网银把钱转到其提供的银行卡,其再把钱取出来将钱交给上家。上家得被骗钱的90%,其三人得10%,其和詹志仁一人一半,詹志仁和林嘉明怎么分其不清楚。转账用的POS机有2台,分别是交通银行和民生银行的,是詹志仁提供的户名为林小刚,平时一般用交通银行这台POS机。上家给了其10张左右不同人开户的卡,因有些卡被锁住不能用,2015年2、3月其就向邵昭赞先后买了8、9套银行卡50张左右用于电信诈骗,即同一开户名有4-5张不同银行的卡,有的成套还带开户人的身份证,其买后将卡背面贴了小标签,注明开户人名字和密码。詹志仁也提供了10张左右的银行卡,其中有4、5张卡的开户名为林小刚,包括绑定POS机上的二张卡。这些卡平常放在租住房内,邵昭赞卖给其的卡基本上被搜查扣押了,还有些使用中被冻结的卡其烧毁或扔掉了。邵昭赞是专门卖银行卡给电信诈骗的人,邵昭赞知道其买银行卡做什么。
被告人詹志仁在侦查期间供述:2014年下半年,其和林小刚合伙做服装生意办了3台POS机,以林小刚名义办的,服装店关门后POS机给了其。电白区做诈骗的人比较多,有一次其和张伟祥提出找电话诈骗的人替他们刷钱,张伟祥同意了。其喊来林嘉明,三人一起参与,从中拿手续费,并约定其和林嘉明负责POS机刷卡和银行转账,张伟祥负责联系诈骗的人员和提供银行卡。后林嘉明借了詹小杰的身份证到水东镇租了海景明珠的房子,把POS机之类的东西全部搬到海景明珠去了。其三人从去年年底开始刷钱,由张伟祥把银行卡号提供给诈骗的上家,诈骗上家骗到钱后和张伟祥联系,张伟祥让其和林嘉明把骗来的钱通过POS刷出来,一般通过交通银行的POS机刷,刷到交通银行卡里面的钱用网银转账到民生银行卡上,张伟祥负责取出来,因为民生银行卡取钱不要手续费。刷出的钱要给诈骗的人90%,剩下10%扣除手续费,其和林嘉明拿一半,张伟祥拿一半。张伟祥买来的卡都是成套的,每套卡有4-5张,在使用中一些卡锁了用不起来张伟祥就拿走,这些被查的卡是专门帮诈骗上家转账的。交通银行的POS机一直放在其和林嘉明处,由二人使用,帮诈骗的人转账,没有用于其他事情。
被告人林嘉明在侦查期间供述:其表哥詹志仁以林小刚身份办理了3台POS机,后找到张伟祥商量,喊其一起帮诈骗上家刷卡取钱。张伟祥负责跟诈骗上家联系并把卡号告诉他们,骗到钱后张伟祥叫其和詹志仁把卡找出来通过POS机刷到绑定的交通银行卡上,后转账到林小刚那张民生银行卡里面,再把钱取出来。因为村上宽带上网信号不好,其三个用詹小杰的名义租赁了水东镇海景明珠的房子帮诈骗上家刷卡转账。诈骗到的钱90%给诈骗上家,10%出去手续费后其二人和张伟祥平分,其和詹志仁得5%、张伟祥得5%。开始张伟祥给了其二人10多张卡,后不用了,张伟祥又买来些成套卡,背面有开户人姓名和密码,一直放在其租住房内,这些卡有时被冻结或骗的钱多,张伟祥就扔掉。从住处扣押的交通银行卡是用来作案的,开户人林小刚,和交通银行的POS机绑定在一起。交通银行POS机一直是自己和詹志仁使用,没有用于其它人和经营活动。
被告人邵昭赞在侦查期间供述:2015年清明前后,张伟祥开始向其买银行卡,其知道他是帮诈骗的人取钱的,电白区搞诈骗的很多,像张伟祥这样需要很多银行卡的人肯定是做诈骗的。其总共分6次卖了10-12套共60张左右的卡给他,每次卖1、2套卡。一套卡是指一张身份证带4-5张银行卡,每张卡400元左右,身份证150元左右。银行卡是其向潮友买来的,其卖给张伟祥的银行卡密码都是102030。
二、被告人邵昭赞与他人共同诈骗
2012年,被告人邵昭赞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通过黄柳棠(另案处理)为他人提供诈骗所需银行卡,并指使黄柳棠将诈骗款转至户名为陈宁红(系邵昭赞妻子,已判刑)的账户内,后由陈宁红取出。具体事实是:2012年11月2日9时许,他人冒称被害人蒋某的妹夫,以找小姐被公安局抓获需借钱办理保释为由,骗取蒋某向苗永胜(卡号:62×××18)银行卡内,先后转入人民币2.5万元、10万元。经多次转账后,蒋某汇入的人民币10万元转入陈宁红的账户中。当日,陈宁红取出人民币10万元。
三、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妨害信用卡管理
2015年7月23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民警从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景明珠K2栋1611房的出租屋内,当场查获尚未用于诈骗的他人户名的各类银行卡合计31张。对该节事实,被告人供述如下:
被告人张伟祥供述:其几张作案用的银行卡中,有五张左右户名为林小刚的是詹志仁弄来的,上家“西门庆”给过其十张左右不同人开户的卡,今年2、3月份,其向邵昭赞先后买了约50张卡,均是成套卡,每套至少4张,有些还带了身份证。其向邵昭赞买的卡基本上被搜查扣押了,还有些卡冻结后被其烧掉或扔掉了。在其住处海景明珠K幢2梯1611房内被查获的62张银行卡是其三人用来帮诈骗上家转账取款的。
被告人詹志仁供述:在其三人租的海景明珠处被扣押的银行卡都是专门帮诈骗上家转账取款用的,共有三种,第一种是提供给诈骗上家卡号的银行卡,是张伟祥拿的,开始只有十张左右,后卡被锁住用不起来,张伟祥就买来些成套卡使用,第二种是绑定POS机的,是林小刚的户名,第三种是用于银行转账也是取款的卡,大都是其茂名本地的卡。上述卡锁住不能用的张伟祥就带走。
被告人林嘉明供述:海景明珠的房间是张伟祥和詹志仁拿了詹晓仁的身份证在2015年1月份租的,平常其和詹志仁、张伟祥、邹雅四人住,邹雅是2015年4、5月份才住进来。被扣押的银行卡都是用于诈骗转账取款的,之前一些用的时间长、诈骗数额大或被冻结的银行卡已经被扔掉了。
另,2015年7月23日,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被抓获归案。2015年8月6日,被告人邵昭赞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张伟祥协助公案机关抓捕被告人邵昭赞。归案后,被告人林嘉明退赔赃款人民币3万元。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邵昭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上述四被告人参与通过拨打电话,虚构事实,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邵昭赞伙同他人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共同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邵昭赞在共同诈骗犯罪中为他人诈骗犯罪提供帮助,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伟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伟祥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邵昭赞,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昭赞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嘉明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邵昭赞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邵昭赞与他人共同诈骗数额人民币12.5万元不当,应予纠正。理由:经查,被害人蒋某被骗后先后向户名为苗永胜的银行卡内汇款人民币2.5万元、10万元,后由陈宁红取出人民币10万元,余款2.5万元虽在银行卡交易明细中显示被转账、取出,但无证据证明该款系被告人邵昭赞指使他人或提供银行卡转账取款,故不宜计入其诈骗犯罪数额;指控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不当,应予纠正。理由:民警在上述三被告人住所当场查获银行卡62张,均系他人户名的银行卡。其中绑定POS机用于诈骗的林小刚户名银行卡3张,无法查实户名的银行卡4张,已用于诈骗转账的银行卡24张,故尚未用于诈骗的他人户名的各类银行卡合计31张。
关于被告人张伟祥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詹志仁提出“指控的诈骗29起涉案金额148.472元不属实”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四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各被害人的陈述及提供的部分转账汇款凭证、银行卡开户资料以及交易明细等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四被告人共同诈骗29起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当庭供述只参与12起诈骗与事实不符,且二被告人供述的参与具体次数亦相互矛盾,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及各自辩护人均提出“其三被告人在共同诈骗犯罪中系从犯”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为牟利,为诈骗上线转账取款,分工明确,行为积极,为诈骗犯罪行为最终目的实现起到关键作用,不属于从属地位,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的辩护人提出“其三被告人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辩护意见,经查,(1)在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的共同租住地被当场扣押的大量银行卡标识为他人户名,结合三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三被告人明知这些银行卡系他人户名,仍持有,属非法持有;(2)指控认定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非法持有的银行卡尚未用于实施诈骗行为,与诈骗行为是二种独立行为,该行为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认定,不能被诈骗罪吸收,综上,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林嘉明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嘉明是帮张伟祥用POS机刷卡转账,没有参与诈骗,其是在被抓后才知银行卡里的钱是诈骗而来,无共同诈骗的主观故意,故其不构罪,即使构罪亦是非法经营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林嘉明在侦查期间的多次供述稳定一致且排除非法取证,与其他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亦相一致,证实其等人共同参与诈骗,被告人林嘉明当庭翻供未作出合理解释且与常理不符,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詹志仁、林嘉明的辩护人各自提出“被告人詹志仁、林嘉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詹志仁、林嘉明归案后虽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但当庭未能如实供述,没有认罪悔罪表现,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邵昭赞的辩护人提出“指控的29起诈骗中仅有部分银行卡系被告人邵昭赞提供给张伟祥的,对被告人邵昭赞不应全部认定其犯罪次数和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邵昭赞为牟利,明知被告人张伟祥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作案所需的他人户名的多套银行卡,并有被告人张伟祥、邵昭赞的供述相印证,被告人邵昭赞应对诈骗共同犯罪承担全部责任,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邵昭赞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邵昭赞与他人共同诈骗的数额应为10万元而非12.5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伟祥、林嘉明、邵昭赞的辩护人各自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6)苏0118刑初123号判决,以被告人张伟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被告人詹志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被告人林嘉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以被告人邵昭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令被告人林嘉明退赔的赃款人民币3万元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责令四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来海洪、吴六根等29人损失合计人民币145.472万元,发还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张伟祥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原审判决认定其诈骗数额有误,有17起事实为詹志仁实施,与其无关。第二,原审判决认定其为主犯不当,其只是负责取款,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第三,其为了诈骗取款而持有多张银行卡的行为应为诈骗罪吸收,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四,原审判决未体现其立功情节,量刑过重。
上诉人詹志仁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其未与实施诈骗的行为人通谋,且并未直接参与实施诈骗,只是帮助取款,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二,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第三,其持有的银行卡为犯罪工具,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四,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上诉人林嘉明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其在共同犯罪中协助詹志仁、张伟祥刷卡转账,所得赃款较少,应当认定为从犯。第二,公安机关查获的银行卡均为詹志仁、张伟祥购买的,与其本人无关,其也不能自由支配这些银行卡,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三,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原审被告人邵昭赞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他人提供取款、转款等帮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上诉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且系共同犯罪。上诉人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关于上诉人张伟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审判决认定其诈骗数额有误,有17起事实为詹志仁实施,与其无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张伟祥、詹志仁的供述证实,其二人共谋共同帮助实施诈骗的他人取款,张伟祥负责与实施诈骗的他人联系并提供银行卡,待相关银行卡内有诈骗钱款转入后通知詹志仁,由詹志仁、林嘉明用POS机刷卡转账。詹志仁、林嘉明控制的绑定交通银行卡的POS机专用于帮助实施诈骗的他人转账,未用于其它用途。而相关银行卡开户资料、交易明细、被害人提供的转款银行账号、汇款凭证证实,共有29起共计人民币139.672万元钱款转入詹志仁持有的上述交通银行卡内。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张伟祥伙同詹志仁等人实施诈骗29起,故上诉人张伟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詹志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不应构成诈骗罪,而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本案中,詹志仁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而为其提供转账、取款帮助,依法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故上诉人詹志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应当认定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为从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三上诉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他人提供转账、取款等帮助,对于诈骗犯罪的完成起重要作用,并非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均不应认定为从犯,故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在案证据证实,三上诉人所持信用卡皆非本人所申领,三上诉人均不是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其持有他人信用卡均无合法根据,依法应认定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属数量较大。原审判决认定三上诉人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并未用于诈骗犯罪,与认定的诈骗犯罪事实并非基于同一宗诈骗犯罪事实,故应予以分别评价。故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综合三上诉人的犯罪数额、情节,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量刑,量刑均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并无不当,故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苏01刑终472号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赃款通过pos机刷出后能追踪到吗?
你好,通过银联pos机进行的刷卡转账,如果交易环节不是非常的长,那么是可以查询得到的。毕竟办理pos机,以及交易全部都是实名制。
钱被pos机盗刷了怎么办,报警能追回么
钱被pos机盗刷了怎么办,报警能追回么:近期,电信诈骗作案猖獗,银行卡被盗刷的新闻时常见诸报端,而且受害人往往损失金额巨大。那么,在遭遇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时我们该怎么办?对此,银行业内人士表示,第一时间挂失是最有效办法,同时持卡人应尽快到银行网点和公安机关取得持有银行卡的证据。
日前,肯尼亚警方成功打掉一个冒充中国大陆公检法机关、向大陆群众大肆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团伙,并将嫌疑人遣返中国大陆。在我们为这些犯罪分子落网击节叫好的同时,如果自己或者身边的人也遭遇到类似电信诈骗行为,银行卡明明在身边,却发现在外地甚至境外被频频盗刷该怎么办呢?对此,银行业内人士表示,第一时间联系发卡行紧急挂失冻结账户,是最有效最快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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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信息是怎么被盗走的
自己的银行卡如何被犯罪分子盗走关键信息呢?昨天,业内人士揭开了其中四种常见的作案手法。
◎在POS机或银行ATM机上做手脚,盗取客户信息。有些犯罪分子在商户的POS机上安装事先准备的黑色盒子,持卡人的信用卡只要刷过,就被留下了所有关键信息,包括卡号密码。不久前,有报道称,一些不法分子专门应聘到超市等商户当收银员,然后利用职务便利作案。还有一些人会在无人值守的ATM机上安装摄像头,窃取客户密码。所以,业内人士提醒,持卡人应尽早将磁条卡换成芯片卡,同时在刷卡时,不要让卡片脱离自己的视线,注意观察收银员动作是否有异样,尽量去银行旁边的ATM机取钱,同时注意机器上是否有异常装置。
◎遭遇“官方”钓鱼网站。不法分子会冒充电信公司或者是银行的客服电话等,发送诈骗短消息,编造客户积分到期、系统升级等理由,诱骗大家点击短信里附带的链接,进入假冒的官方网站。一旦有人输入银行卡账号、密码或是姓名、电话等信息,这些信息全都会被犯罪分子盗取。
◎向手机发送带有密码病毒的短信链接。赵女士前不久收到一条短信,内容为“这是您宝贝本学期各科学习情况和学校评语”并附带一个网址。由于自己的女儿即将中考,上星期刚进行了模拟考恰巧这两天会出成绩单,她就按照短信的指示,安装了一个软件,谁知半个小时之后就出事了。短短5分钟之内,她的银行卡就被人盗刷了近千元。而当她意识到自己可能下载了恶意软件,想卸载该软件时,却怎么也找不到软件安装到了哪里。警方调查发现,自从安装了这款软件后,别人给赵女士发的短信,都会被一个155开头的手机号接收,然后再由这个号码转回到她手机上面。
犯罪分子会为此设置伪基站,伪基站不但能向周边群众群发带病毒或木马的短信,还会窃取短信验证码等内容。罪犯通过特殊的改装设备对手机信号进行干扰拦截验证码。但该方法有限制条件,那就是设备必须在目标手机1公里范围内。犯罪分子一般就是给目标打电话,说是送快递的,你这个地址写得不是很清楚,只要知道地址,就能在1公里范围之内拦截对方银行卡的验证码。
◎非法提供的免费WIFI也成为窃取个人信息的帮凶。除了使用钓鱼网站获取个人信息,犯罪分子还会利用免费的WIFI来窃取个人信息。有专家介绍称,如果犯罪分子架设了WIFI,用户一旦接入,所有互联网的数据都可以被黑客监听或窃取。
体验
银行客服电话30秒内可听到挂失选项
如果发现有人正在盗刷自己的银行卡,持卡人该怎么做才能尽量减少损失呢?中国银联资深风险专家王宇表示,第一时间联系发卡行紧急挂失冻结账户,是最有效最快的办法。此前有人建议,可以去最近的ATM机故意连续多次输错密码,让机器吞卡,也可以冻结卡片。王宇表示,这种做法只能锁住银行卡的线下交易,不能刷POS机或在自助机具上取款,但与该卡绑定的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还可照常使用。
有人担心此时给银行打电话会因为难打通而耽误时间,但事实并非如此。昨天,北青报记者试打工行、农行、交行等多家银行的客服电话,挂失业务大多放在一级菜单,基本都会在30秒内听到挂失选项。
应对
发现账户异常后迅速交易或报案 留下凭证
工行北京分行姜欣然建议持卡人一定要开通借记卡交易短信提醒服务,随时留意资金变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到就近银行办理查询交易记录或存取款等交易,保留交易凭条,作为自己持有真实借记卡的证据,并将借记卡挂失止付,防止进一步资金损失。
姜欣然还建议,持卡人还应尽快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获取回执或受理通知书等文件,作为自己仍在当地且持有该借记卡的有力证明,排除持卡人自身进行异地交易的可能性。根据公开报道,报案挂失后也的确有追回盗刷款的成功案例。
建议
持卡人可考虑买盗刷险减少损失
银行人士建议,为防范银行卡盗刷,持卡人应尽早将手中磁条卡换成芯片卡。磁条卡只要在设备上刷过,就可能留下关键信息便于复制,而芯片卡却不容易被复制。
此外,大家可以限定银行卡的消费范围,比如限定银行卡不能在境外使用,不能用于网上交易等。同时,设置交易额度,避免大额损失。最好单独申请一张额度有限的银行卡用于绑定各种网上支付和手机支付。另外,消费者在使用银行卡时,若不能确定用卡环境是否安全,应尽快向银行求助,请银行帮助处理并消除风险。
业内人士建议,大家还可考虑购买盗刷险减少损失。目前已有多家保险公司推出有关账户安全的保险产品。近日,支付宝推出与中国人保合作的“银行卡安全险”,该保险主要保障三类资金损失:一是银行卡在线下盗刷,包括银行柜台、ATM机,以及各类刷卡消费场景的盗刷;二是网银渠道的盗刷;三是手机银行渠道的盗刷。银行卡安全险有五档保费可选,对应不同的保额。最低一档是4.88元保1万元,其他的四档保额分别是2万、5万、10万以及50万。
关注
信用卡被盗刷后要不要先还款
一旦不幸遭遇盗刷,除了报警和关注案件进展,持卡人还面临一个现实问题,如果案子没破,信用卡还款期却到,要不要先还款?北青报记者了解到,遇到这种情况,银行一般会要求持卡人正常还款,否则银行会在央行征信系统里留下持卡人的不良记录。银行方面的说辞是,客户有责任保管好卡片的信息和个人信息,发生盗刷,很可能是客户自身保管不当造成泄露。对银行系统来说,一笔交易如果客户核心身份信息和卡片信息都准确无误,就会被视为正常交易。如果真属于这种情况,客户就需要担责。
在现实生活中,遇到银行催债,客户当然会觉得冤枉,但大部分人会担心征信系统的不良记录影响自己的其他金融事务,会选择先行还款,再催促警方破案。还有一些客户坚决不认可这种做法,他们觉得如果这样做了,等于变相承认自己有问题。他们会积极与银行交涉,要求挂账处理,不在征信系统留下记录。这样做是否能奏效,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和客户的沟通能力。
很多时候,银行还是会对拒不还款的客户作违约处理,少数客户选择了法院诉讼的方式维权。从公开报道看,也有成功案例。上海高院曾发布2014年度金融审判系列白皮书以及金融商事、刑事审判十大案例,其中就有成功案例。
当时法院审理后认为,信用卡持有者的居住地在上海,但交易发生在山东,而且签购单上的签名也不是本人的名字,这笔交易确实存在疑点。因此,在与银行的争议没有解决之前,信用卡持有者有正当的理由暂不还款,这样的行为不属于失信行为,判决银行撤销不良征信记录。法院认为,银行在何种情况下能够记载客户的不良信用记录,目前还欠缺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则。这一典型案例提出,银行在录入个人征信系统时,不应该仅仅把持卡人是否应该还款作为失信的唯一判断标准,银行应当区分持卡人未按时还款是否存在疑点,而不是轻率地将他们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赃款通过pos机刷出后能追踪到吗
你好,既然是通过电子进行支付的那么当然可以查询追踪了。不过需要查询追踪的话,必须具有相应的权限才可以。
有谁知道农行网银里的钱被转账,显示电子收款机,POS-消费到底是怎么回事吗?在此谢过!!!
,1,是pos消费,你回忆下自己有没有刷卡消费,如果没有的话,那很有可能你的卡被测录复制了,赶紧申请冻结你的账户,马上投诉到发卡行农行95599或银联95516发起调单。看看你的卡是在哪家店消费的。是被盗刷的话是就可以要求银行赔偿的。 2,清算中心是商业银行的一个部门,负责银行内外账务往来的结算工作。如果是银行帐户扣费,一般交易地点是会显示为“清算中心”或者“结算中心”,因为是由这个部门负责您的费用的扣收和处理工作 。pos消费就是你买东西的时候刷卡了。 线下办理pos机时,业务员大多会要求用户当面交易一定金额达到激活标准,业务员不再向用户收取费用
平台办理pos机时,需要缴纳一定金额机器押金,用户拿到机器注册开通后,交易一定金额达到激活标准,平台返还机器押金,同时 会多返用户一定金额作为激活奖励
每次刷卡会有一定比例的刷卡返利
以上两种办理均为成本办理pos机,用户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便可获得一台pos机
平台办理会更加划算,结果用户可以获得一 部分激活奖励,而线下办理是没有的
持卡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办理pos机的方式 补充资料 1,pos支出消费指的是通过POS机刷卡消费。
POS (Point of sales)的中文意思是“销售点”,是一种配有条码)或OCR码(Optical character recognition 光字符码)终端阅读器,有现金或易货额度出纳功能。品种有有线和无线两种或有、无线兼用。
2,POS机与广告易货交易平台的结算系统相联,其主要任务是对商品与媒体交易提供数据服务和管理功能,并进行非现金结算。 消费方式:
1、记帐消费、菜单方式----即先消费、月底进行结算,不需要充值、消费项目以菜单形式提供选择。
2、记帐消费、定额方式----即先消费、月底进行结算、不需充值、消费项目为固定的金额。
3、充值消费、菜单方式----要求先交押金并充值、后消费,消费项目以菜单形式供选择。
4、充值消费、定额方式----要求先交押金并充值,后消费,消费项目为固定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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