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荣誉市民怎么弄,以及荣誉市民是哪个单位给的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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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1998修正)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的、华侨和市外其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华侨和市外其他人士,可以授予“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推进本市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开展交流合作贡献突出的;
(二)为本市制订城乡发展规划,环境、资源保护和重大技术政策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贡献突出的;
(三)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高新技术发展贡献突出的;
(四)为本市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经贸活动贡献突出的
(五)为发展本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六)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七)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第三条 符合授予“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其他市级机关工作机构推荐。推荐单位应当填写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上海市荣誉市民推荐书》,并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
(一)被推荐人是外国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被推荐人是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三)被推荐人是市外其他人士的,向有关市级主管部门申报。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及其他有关市级主管部门收到推荐“上海市荣誉市民”的申报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协调、综合平衡后,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第五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授予“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举行仪式,颁发《上海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证书由市长签署。
对获得“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应当给予礼遇。第六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5日起施行。
成都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鼓励和表彰对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市外人士,包括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非本市公民。第三条 (管理主体)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授予“成都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的牵头协调工作,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市商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推荐、审核等工作。第四条 (授予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士,本人自愿并经推荐,可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本市发展高新技术,加快经济发展,开拓国内外市场,推进城市建设和管理,贡献突出的;
(二)为发展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三)推进本市对外交流,开展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贡献突出的;
(四)对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五)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第五条 (授予程序)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其他市级工作机构推荐。推荐对象属外籍人士的,向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推荐;属华侨、港澳同胞的,向市政府侨务办公室推荐;属台湾同胞的,向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推荐;属国内非本市公民的,向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推荐。
(二)审核。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和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收到推荐意见后,应当分别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会审,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三)审议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四)授予证书。市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市外人士颁发由市长签署的荣誉市民证书,并通过传媒对其事迹进行宣传报道。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可以视情举行颁证仪式,仪式由推荐单位承办。第六条 (礼遇)
对获得荣誉市民称号的市外人士给予适当礼遇。本市重大庆典活动,举办单位可以邀请荣誉市民参加。第七条 (跟踪服务)
推荐单位应当与荣誉市民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其赠送有关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宣传资料,做好跟踪服务。第八条 (证书印制)
荣誉市民证书由市政府统一印制。第九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30日成都市政府发布的《成都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同时废止。
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2019修正)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在本市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可以被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社会管理或者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直接投资,引进外资、人才、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传授新技术、提供新信息、开发新产品、培训专业人才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三)在开拓国际市场、促进经贸活动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在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方面对外交流与合作,贡献突出的;
(五)在促进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等方面,贡献突出的。第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经本人同意,由市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推荐,分别向下列主管部门申报:
(一)被推荐人是华侨、香港同胞、澳门同胞的,向市政府侨务部门(以下简称市侨务部门)申报;
(二)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市政府台湾事务部门(以下简称市台务部门)申报;
(三)被推荐人是外国人的,向市政府外事部门(以下简称市外事部门)申报。
市外事部门负责申报的统筹协调工作。第四条 申报深圳市荣誉市民时,应当提供下列经被推荐人确认的材料:
(一)《深圳市荣誉市民申报表》;
(二)主要事迹材料;
(三)无犯罪、不良信用记录的证明材料;
(四)无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五条 设立深圳市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职责如下:
(一)讨论决定授予荣誉市民工作具体方案;
(二)初审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被推荐人名单;
(三)初审拟撤销“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名单;
(四)其他有关荣誉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由市外事、侨务、台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保障、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市住房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国家安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海关等有关单位列席。
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召集或者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外事部门召集。第六条 经联席会议初审确定的深圳市荣誉市民被推荐人名单,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示后有异议的,市外事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自公示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公示后无异议以及公示后有异议但经过市外事部门组织调查后认为符合本规定的,由市外事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后,市人民政府应当颁发“深圳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第九条 荣誉市民享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礼遇。第十条 市外事部门负责荣誉市民的资料管理及日常联络、服务工作。第十一条 市外事部门可以组织荣誉市民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市侨务、台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二条 被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撤销“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一)在申报“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劳动纠纷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有其他应当撤销“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情形的。
撤销“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并由市外事部门通知本人。第十三条 荣誉市民所在单位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其本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本规定撤销其“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
海口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其他非本市公民授予海口市荣誉市民称号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可以授予海口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本市经济、社会、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推动技术进步、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促成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为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较高社会声誉、对提高本市知名度发挥重要作用的友好人士;
(六)在本市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七)有其他突出贡献的。第四条 荣誉市民的人选,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或者聘请(邀请)单位、受益单位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推荐,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分别向下列部门申报:
(一)荣誉市民人选属外国人、华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申报;
(二)荣誉市民人选属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工作机构申报;
(三)荣誉市民人选属其他非本市公民的,向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申报的统筹协调工作。第五条 申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海口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申报表》;
(二)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
(三)被推荐人的主要事迹材料;
(四)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审核和决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台湾事务工作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推荐的荣誉市民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经市人民政府评审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的议案进行审议,作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并予以公告。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举行荣誉市民授予仪式,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市长签署。第八条 荣誉市民可以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等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二)在本市停留期间,享受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便利和服务;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工作,经常保持与荣誉市民的联系,定期向其通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第十条 荣誉市民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91年2月27日海口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境外人士、国外专家及友好人士以“海口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同时废止。
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籍人士,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政府授予、撤销荣誉市民称号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依照各自职责实施本规定。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籍人士,可以被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其他社会公益福利事业无偿捐赠折合人民币七百万元以上的;
(二)由本人或者其独资、控股企业在本市直接投资,且经营期限为十年以上,企业已投产,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投资一般性项目,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两亿元以上的;
2.投资兴办产品出口型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一亿元以上,且该企业上年度出口总额折合人民币五亿元以上的;
3.投资先进技术型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八千万元以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的。
(三)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先进技术和设备做出重大贡献,或为本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四)对促进本市对外交流合作,增进友谊,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五)为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五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推荐单位推荐荣誉市民,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并组织事迹材料,填写有关推荐表格,推荐表格需依隶属关系经市属部、委、办、局或区、县级市政府审核后加具意见。推荐对象属华侨、港澳同胞的,向市政府侨务办公室推荐;属外籍人士的,向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推荐;属外籍华人的,可选择向市政府侨务办公室或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推荐;属台湾同胞的,向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推荐。
(二)审核。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收到推荐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视情况分别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然后交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会审,会审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三)审议。市政府讨论通过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表彰。市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向被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证书和徽章,并通过各种传媒对其事迹进行宣传。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由市政府侨务办公室牵头承办。第六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活动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第七条 对获得“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应当给予礼遇。
本市重大庆典活动,举办单位应视情况邀请荣誉市民参加,并给予贵宾礼遇。第八条 荣誉市民证书和徽章由市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市长签署。
授予荣誉市民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第九条 荣誉市民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原初审单位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经市政府办公厅组织会审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公告。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993年2月1日发布的《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穗府[1993]11号)及1996年6月6日发布的《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穗府(1996)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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