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天眼查数据显示,康龙化成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2019年入职的月薪5.8万还有另外股票激励的刘某,担任执行副总裁郑北的助理,却在2021年被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原因不清不楚。刘某先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闹上法院,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康龙化成公司被判赔付前员工刘某35.5万元,其中包括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7万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2.8万元。
判决书中指出,康龙化成公司存在两个违反行政法规行为:第一,法规规定年休假可以跨1个年度,而康龙化成只能延迟一个季度。第二,康龙化成把员工“考勤异常”的工作日用于冲抵年休假,也是违反规定的。
值得注意的是,康龙化成业绩承压,增收不增利,股价从高位下跌60%以上,市值蒸发超过1200亿,重要股东连续减持等。
月薪5.8万的副总裁助理,被解除劳动合同,对仲裁不服闹上法院
刘某于2019年1月11日入职康龙化成公司,任执行副总裁助理,月工资标准为58000元;康龙化成公司与刘某签订了起止期限为2019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10日的劳动合同。
2021年7月13日,康龙化成公司向刘某送达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以刘某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规定的其他情形”为由,与刘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康龙化成公司未在上述通知书中写明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刘某在康龙化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8000元(不含限制性股票)。
刘某在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应休9天年休假,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应休10天年休假,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13日期间应休5天年休假。康龙化成公司未向刘某支付上述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刘某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为58000元/月。
2021年9月15日,刘某到京开劳人仲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
1.康龙化成公司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70176元;
2.康龙化成公司向刘某支付2019年1月11日至2021年7月13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246017元;
3.康龙化成公司为刘某出具离职证明。
2021年11月18日,京开劳人仲委作出京开劳人仲字[2021]第3399号裁决书,裁决:
一、康龙化成公司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7040元;
二、康龙化成公司向刘某支付2019年9月16日至2021年7月13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90666.66元;
三、康龙化成公司为刘某出具离职证明;
四、驳回刘某其他申请请求。
康龙化成公司和刘某均不同意京开劳人仲委上述裁决书的裁决,双方均诉至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
康龙化成公司员工未休年假只能顺延1个季度,不符合法律法规
庭审中(2022年4月21日),康龙化成公司和刘某均表示同意京开劳人仲字[2021]第3399号裁决书中的第三项裁决,康龙化成公司当庭向刘某送达了离职证明,刘某表示对此无异议。
康龙化成公司和刘某对上述事实没有争议,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康龙化成公司主张按照其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年假的有效期为一年,即每年1月1日至该年度12月31日,当年度年假可延至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使用,逾期未使用年假做清零处理;年假可以冲减病、事假”,故即便刘某在2019年度存在年休假,该年休假亦已过期;另,刘某在2019年有22天的考勤异常,在2020年有17天(其中2月6天)的考勤异常,在2021年有1天考勤异常,上述考勤异常均应按照事假对待,而康龙化成公司并未扣发刘某的工资,故上述考勤异常已用于冲抵刘某的年休假,故康龙化成公司无需向刘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刘某对康龙化成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
康龙化成公司为证明其公司的上述主张提交了《入职培训手册》、考勤明细表、工资表等证据加以证明。其中,考勤明细表中并未注明刘某未出勤的工作日的考勤性质。康龙化成公司称《入职培训手册》实质上就是其公司的员工手册。刘某称康龙化成公司未向其送达过《入职培训手册》,故刘某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刘某不认可考勤明细表的真实性,认可工资表的真实性。刘某不认可上述三份证据的证明目的。康龙化成公司认可其公司未告知刘某将其“考勤异常”的工作日用于冲抵年休假。
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认为,康龙化成公司和刘某均同意京开劳人仲字[2021]第3399号裁决书中的第三项裁决(即康龙化成公司为刘某开具离职证明),且康龙化成公司已履行了该项裁决的义务,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康龙化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却无法举证到底为什么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康龙化成公司与刘某在2019年1月11日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康龙化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单方与刘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故康龙化成公司应就其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康龙化成公司却不能就其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具体事实进行举证,故相应不利后果应由康龙化成公司承担。据此,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认定,康龙化成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刘某有权要求康龙化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注:已变更为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下同)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刘某在康龙化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上年度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三倍,故刘某的经济补偿基数应按照北京市上年度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法院:支持劳动仲裁裁决的赔偿金额
综上,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对康龙化成公司关于其公司无需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对刘某关于要求康龙化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京开劳人仲委相应裁决的数额并无不当,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刘某在2019年1月11日至2021年7月13日期间共应休24天年休假。康龙化成公司未向刘某支付上述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刘某主张康龙化成公司未安排其休上述期间的年休假。康龙化成公司主张刘某2019年的年休假已因超过了其公司规定的休假期限(当年度年假可延至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使用)而清零,且其公司已用刘某的异常考勤冲抵了刘某的年休假,故其公司才没有向刘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对于双方的上述争议,首先,康龙化成公司对刘某在2019年的年休假所设的休假期限,违反行政法规关于年休假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的规定;同时,即便刘某在2020年度仍未休2019年度的年休假,在没有证据证明刘某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了不休2019年度的年休假的情况下,康龙化成公司亦无权单方排除刘某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权利。
其次,康龙化成公司未告知刘某将所谓的“考勤异常”的工作日用于冲抵年休假,该做法违反行政法规关于年休假的安排应“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的规定,不应产生安排刘某休年休假的法律效果。据此,康龙化成公司无权以此为由拒绝向刘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综上,康龙化成公司关于其公司无需向刘某支付相应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或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对刘某关于要求康龙化成公司支付2019年1月11日至2021年7月13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康龙化成公司被判赔付前员工刘某35.5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刘某出具离职证明(已履行);
二、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7040元;
三、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支付2019年1月11日至2021年7月13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28000元;
四、驳回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其中还包括股权激励问题等。北京二中院认为,刘某因为被动离职等原因,2020年度、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21000股解除限售的要求与起初的股权激励办法不符,维持一审判决。
刘某是董事长弟媳、联合创始人郑北的助理
根据裁判文书网信息,刘某担任职务为康龙化成执行副总裁助理一职,根据公告刘某为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而根据康龙化成2019年报披露,当时公司执行副总裁只有一位,就是郑北。
郑北是康龙化成董事长楼柏良(Boliang Lou)的弟媳,也是公司联合创始人,也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楼小强的配偶。
郑北的学历很好,曾先后获得北京大学管理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后在成都和北京都工作过一段时间。
2004年的时候,郑北与丈夫楼小强的哥哥,楼柏良博士,合力创办了康龙化成公司,走上创业路。因而,郑北也是康龙化成的联合创始人,还是康龙化成北京公司的第一名工作人员。
加入康龙化成后,郑北凭借其在行政领域的专长,组建了公司的行政、人力资源和财务部门,对康龙化成的快速成长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2016年10月底,郑北开始担任康龙化成董事、执行副总裁职务至今。
康龙化成股东连续减持,股价暴跌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康龙化成重要股东连续减持引起投资者吐槽。
8月23日,康龙化成发布公告称,公司第二大股东深圳市信中康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信中康成”)和股东深圳市信中龙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信中龙成”)拟合计减持不超过6%股份,按公司当日收盘价计算,可套现约50.35亿元。
8月6日,康龙化成刚披露公告称,公司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减持不超过2.33%股份。
在股东接连减持下,康龙化成近期股价跌幅较大,三季度以来,公司股价已下跌逾4成。
投融资专家许小恒表示,重要股东在短时间内接连进行减持可能被市场认为是不看好公司未来的发展,对股民来说是利空消息,因此短时间内可能会造成公司股价波动。
增收不增利,股价跌60%,市值蒸发1200亿
业绩方面,2022上半年,康龙化成营业收入46.35亿元,同比增长41.1%;归母净利润5.85亿元,同比增长3.65%。在营收增速超40%的基础上,毛利率却进一步下降,“增收不增利”困境愈发凸显。
费用方面,2022年上半年,康龙化成销售费用率从2020年的1.8%上升至2.33%;管理费用率则从2020年的11.64%上升至13.71%,均有明显增长。但是,在销售与费用增长的同时,公司的研发费用却一路下滑。2022年上半年,公司的研发费用仅为0.84亿元,占营收比例从2020年的2.05%减少为1.81%,显著低于同业。
从二级市场表现看,康龙化成前复权股价从162元高点,跌至55元左右,跌幅超过60%。市值从2021年8月最高约1927亿元,跌至最新的650亿元,蒸发超12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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