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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每经热评|蔷薇资本内幕交易被罚 敬畏市场离不开“阳光交易”
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近日,深圳证监局公布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蔷薇资本交易精达股份股票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没收蔷薇资本违法所得1272554.83元,并处以2545109.66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林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021年4月7日,精达股份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拟向实控人李某荣锁价定增募集资金。2021年5月17日,蔷薇资本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林某与李某荣在12:33和12:43进行了两次微信语音通话,之后林某又让蔷薇资本总经理张某向精达股份董事长李某了解情况,随后蔷薇资本证券账户突击转入资金,几乎全仓买入精达股份,次日涉案内幕信息公开,在开盘后不久蔷薇资本即以略低于涨停价的价格全部卖出。
当事人蔷薇资本、林某提出申辩意见,2021年5月17日双方通话背景是李某荣面临紧急债务危机,当日精达股份股价大跌,影响债务纠纷解决,遂向林某求助买入精达股份股票以避免股价异常波动。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处罚的证据未达到明显优势证明标准。
深圳证监局认为,蔷薇资本证券账户2021年5月17日交易精达股份的金额仅占该股当日成交额的2.4%,难以达到“避免股价异常波动”的效果,其持股时间仅1日,显示其目的在博取价差,而非稳定精达股份股价。
内幕交易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往往难以通过直接证据来证明。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明确,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下,考虑到部分类型的证券违法行为具有特殊性,由监管机构承担主要违法事实的证明责任,通过推定的方式适当向原告、第三人转移部分特定事实的证明责任。行政相对人举证未达到排除其嫌疑标准的,即认定证券违法行为成立。
一般认为,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适用明显优势证明标准。所谓“明显优势证明标准”又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如以盖然性理论来说明,介于0%~100%的盖然性刻度盘上可被划为几个级别:0%=绝对不可能;1%~24%=非常不可能;25%~49%=不太可能;51%~74%=大致可能;75%~99%=非常可能;100%=绝对肯定。有人认为“明显优势标准”应接近于以上刻度盘上的“非常可能”区间,即具有高度的盖然性。
根据《纪要》,在内幕交易处罚中,只要证监部门掌握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则可通过推定方式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法。当然,如果当事人举出反证事项之一,则不构成违法。基于蔷薇资本买卖“精达股份”的时间、账户资金流动等情况,可谓极为巧合或蹊跷,种种巧合叠加在一起是极小概率事件,证监部门认为当事人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概率实在太小了,而构成内幕交易的证据应该是达到了“明显优势标准”;但本案当事人也并没有举出有力的反证事项。
当然,《纪要》等确立的推定规则,主要适用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密切关系人和联络接触人等主体,针对的只是一次信息传递过程,不涉及多次传递。也就是说,目前推定只能基于基础事实作一次推定,不能在推定的基础上再进行多轮推定。假设推定一次的准确概率为80%、三次推定准确概率就下降为50%左右。本案李某荣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而林某与其有过接触联系,只有一次信息传递过程,推定规则当然可以适用。
对于多层次信息传递进行的交易,也应有所遏制。比如对于第二层次信息传递进行的交易,建议也可推定,如果证据确凿,每次推定准确概率为90%,两次推定概率仍不低于80%,仍可达“明显优势证明标准”。当然,这种情况只宜追究行政责任、不宜追究刑事等责任。
总之,蔷薇资本被罚事件昭示:所谓“内幕交易”,终有真相大白的时刻,切勿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因为利用内幕信息的交易过程,总会留下一些蛛丝马迹。因此,参与资本市场,只有敬畏市场,敬畏法律法规,“阳光交易”才是正道。否则,必将碰得头破血流,得不偿失。
(作者为财经时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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