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潇湘晨报
本报综合 非长沙户籍的何某明知自己不具备购房资格,轻信中介公司销售人员陈某的承诺,以为其能帮自己购买到长沙的房屋,并支付了购房手续费用3万元,险些打了水漂。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该起委托合同纠纷进行了开庭审理,判决陈某返还何某支付款项3万元。11月30日,湖南高院公布了这起案例。
经法院审理查明,何某想在长沙市购置住房但无购房资格,在长沙从事房屋中介服务的陈某提出自己可以帮忙办理。今年1月,双方签订了一份《中介服务合同》,约定陈某应在2022年2月22日前协助何某办理“长沙市购房资料”及“银行住房贷款”相关事宜。合同签订后,陈某未能履行,何某遂向临湘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中介服务合同》,虽然名为“中介服务”,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是由被告完成办理原告在长沙购房的事务,实质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从合同内容看,原、被告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规避长沙房屋限购政策,以非公平渠道获取购房资格,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合同无效。被告明知其无法完成原告的委托事务,而收取原告支付的所谓“服务费用”构成欺诈,所获取的款项依法应如数返还给原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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