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大学生刘云(化名)在骑共享电动车过程中侧翻受伤,他以未配置安全头盔为由将共享电动车公司及网络平台诉至法院索赔。11月30日,澎湃新闻从无锡惠山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判决刘云自己对损失承担70%责任,共享电动车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提供租赁平台服务的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5月,在校大学生刘云在某网络平台上租赁了共享电动车一辆。在骑行过程中,刘云因车辆侧翻导致头皮撕裂伤。他认为租赁的共享电动车未配置安全头盔、没有登记上牌不符合国家标准,网络平台公司和共享电动车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对其损失承担责任。刘云诉至法院,要求两家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各项损失4.6万余元。
网络平台公司抗辩称,车辆由共享电动车公司出租,其仅是提供租车的平台,对于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配置头盔均不清楚,目前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其必须给共享电动车配置头盔,故其不承担责任。审理中,被告共享电动车公司未作答辩。
法院审理认为,共享电动车公司未能举证其提供车辆已登记上牌,难以认定其向市场投放共享电动车的行为符合《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此外,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随车配置头盔是运营使用电动车符合保障使用人人身安全要求的必要条件。该公司出租的电动车未配置安全头盔,存在安全隐患,不满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故该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平台公司作为平台企业对于共享电动车公司提供的车辆是否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未尽到审核义务,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对有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刘云明知车辆未配置头盔、没有牌照仍租赁驾驶,驾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本身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其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共享电动车公司提供的车辆未登记上牌,未配置头盔,承担次要责任。
澎湃新闻注意到,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驾驶电动车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共享电动车属于新兴业态,现有法律法规尚未明文规定共享电动车企业必须对共享电动车配置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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