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金喆 陈星 林姿辰 每经编辑 杨夏
近日,连花清瘟断货又涨价的消息引发热议。在生产厂商以岭药业(SZ002603,43.99元/股,市值734.94亿元)多次强调“没有上调出厂价”的情况下,不同区域的部分药店仍然出现了连花清瘟终端销售价格上涨10%至50%不等的情况。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今年11月,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还查处了重庆市首例涉疫药品“连花清瘟”价格违法案。当事人对销售的“连花清瘟颗粒”和“连花清瘟胶囊”进行了调价,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分别上调15%。并在无处方的情况下以调整后的价格向消费者售出“连花清瘟颗粒”。执法人员认为,在疫情比较严峻的情况下,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针对涉疫药品随意涨价,上调幅度较大,涉嫌违反了《价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志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路达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药品经营者(含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等)制定价格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使药品价格反映成本变化和市场供应,维护价格合理稳定。在疫情下常见药品出现短缺,更应该对连花清瘟的涨价进行从严管理和规范。
连花清瘟涨价50%?公司再回应没有涨价动作
连日来,连花清瘟及生产厂家以岭药业的热度持续攀升。
本月14日,有消息称“以岭药业总部所在地石家庄部分药店连花清瘟胶囊断货”,后以岭药业方面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近两年公司一直在做产能提升工作,生产基本上是跟着销售进行安排,尽全力保市场供应。并强调未来连花清瘟没有涨价计划。
“没有涨价计划”的声音刚落,连花清瘟就涨价了。
据媒体报道,不同地区的部分药店对连花清瘟胶囊有不同程度提价。其中,0.35g×48粒/盒规格的连花清瘟胶囊涨价幅度明显。有位于广东省河源市的药店,0.35g×48粒/盒规格的连花清瘟胶囊售价46元/盒。若以以往约30元/盒的普遍售价计算,已提价超50%。
吉林一家药店工作人员告诉媒体称,上述规格的连花清瘟胶囊在本月中旬“缺货”风波后也从30元/盒涨到了35元/盒左右。
根据前述药店工作人员表述,连花清瘟涨价是因为最近买的人特别多。厂家那边定价涨了,货也订不到,肯定在价格上有调整。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有药店的连花清瘟涨价了,也有药店称“虽然很好卖,但我们坚持没涨价”。张家界一家连锁药房的经理告诉记者,自己的十几家门店上周抢了一千盒连花清瘟,到今天已经卖断货了。“但我们上游采购价没涨,销售价格就也没涨”。
老百姓(SH603883,股价39.97元/股,市值233.79亿元)大药房方面则回复称,11月以来,老百姓大药房连花清瘟整体销量环比10月增长400%,但未出现断货情况;同时,老百姓坚持不涨价,终端零售价格持稳。
终端销售价格上涨消息传出后,以岭药业再度发声,“公司没有对连花清瘟相关药品进行提价”。
涨价是药店个体行为吗?多地出现“连花清瘟”价格违法案
厂家再三回应没有调整出厂价,连花清瘟此次涨价是否是市场需求放大后的药店个体行为?药品涨价又由谁来监管?
24日,医药战略营销专家史立臣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连花清瘟出现的这种情况可能是企业出厂价没有涨,但由于药物畅销,渠道商包括终端对连花清瘟提价导致。
“一般情况下,厂商对药品价格的管理是不低于约定价格即可,渠道商和终端可以自主拉高价格,渠道商问题最大。企业对于终端价格没有具体办法进行管理”,史立臣表示。
而以岭药业方面此前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也表示,公司在连花清瘟的医院销售端会选择一个统一的低报价,零售药店则具有自主定价权。
换句话说,连花清瘟此次在不同地区药店的不同程度涨价,或更大程度上是受市场需求引导,出现的渠道、终端销售商自发涨价的行为。
记者注意到,就在近年,多地出现了因连花清瘟涨价而被认定违法的案件。
2020年1月31日,阳信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滨州盛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一药店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药店1月26日至1月31日销售的连花清瘟胶囊进价10元/盒,售价23元/盒,购销差价率超过35%。其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阳信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于当日立案,现已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进行全面调查处理,作出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11月,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了重庆市首例涉疫药品“连花清瘟”价格违法案。经调取该药房的进货台账及销售记录,确认当事人在购进“连花清瘟颗粒”和“连花清瘟胶囊”后,以高于进价10%的价格在其经营现场销售。11月16日,该药房对上述购进的“连花清瘟颗粒”和“连花清瘟胶囊”进行了调价,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分别上调15%。11月17日,在无处方的情况下,当事人以调整后的价格向消费者售出“连花清瘟颗粒”。
执法人员认为:在疫情比较严峻的情况下,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针对涉疫药品随意涨价,上调幅度较大,涉嫌违反了《价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随后,记者联系了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但对方婉拒了采访。
药品零售价格谁来监管?律师:特殊情况下更应从严管理常用药涨价
一边是药品生产者强调没有上调出厂价,一边是药品终端销售价确有上调。针对药品价格,到底谁说了算?
志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路达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从价格体系来说,药品分为两类:一类是市场调节价药品,一类是政府定价药品。正常情况下绝大多数药品都属于市场调节价药品,但特殊情况下,政府可以对一些药品实行政府最高限价或指导价(记者注:根据国家医保局2019年底印发的《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但在新冠疫情这样的公共卫生事件下,如果常用药物出现短缺,政府也可以对这类短缺药品进行限价”,路达补充称。
而对于属于市场调节定价的药品,相关法律法规也对药品价格有所规定。
前文中提到的《意见》以及《药品管理法》均明确,药品经营者(含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等)制定价格应遵循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使药品价格反映成本变化和市场供应,维护价格合理稳定。
在这套规定下,无论是连花清瘟生产商以岭药业还是销售相关产品的药店都属于管辖之列。路达强调,在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等情况下,虽然部分药品允许市场调节定价,且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价格变化幅度,但仍应该根据上述原则去调节药品价格。尤其是在疫情下常见药品出现短缺,而上游原料、采购价没有明显上涨的情况下,不应因为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而盲目涨价。“在当前情况下,应该对连花清瘟的涨价进行从严管理和规范”,路达表示。
记者注意到,《意见》还规定了对存在价格涨幅或频次异常、区域之间或线上线下之间价格差异较大、流通环节加价明显超出合理水平、配送不到位等情况的药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函询相关经营者,要求书面说明情况;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约谈或跨区域联合约谈相关经营者,要求其说明变化原因,提供与药品价格成本构成相关的生产、经营、财务和产品流向等资料,并分类妥善处理。涨价理由不合理、不充分的,如经营者自愿将价格调整到合理区间,应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交书面承诺函,并在承诺时间内调整到位;如拒不调整,可视情节采取提醒告诫、发布警示信息、降低信用评价、暂停挂网等措施。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40006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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