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1日,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星源(维权)∕世纪星源或公司,证券代码:000005)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12号)。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世纪星源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依法披露重大仲裁及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2、未依法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世纪星源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对外担保情况予以披露,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世纪星源未及时披露相关担保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我局拟决定:对世纪星源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100万元罚款。
2021年4月28日,世纪星源发布《关于公司涉及为关联方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等事项的提示公告》称:“在2020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发现在2018、2019年度中,公司采取为实控人及其关联方以申请民间借贷人的短期融资借款提供担保的形式,取得由实控人及其关联方免息借予上市公司的“过桥贷款”;该项交易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而且在实控人及其关联方的民间融资借款期限到期后,因上市公司推迟偿还免息“过桥贷款”,而导致对实控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民间短期融资借款的担保期限展期的事项,也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ST星源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18年4月21日至2021年4月27日期间买入ST星源股票,且在2021年4月2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ST星源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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