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三湘都市报
近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和一足道馆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花垣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其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147000元。
此前,花垣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对花垣县轩达绿地中央1栋4楼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足道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足浴馆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隐患非常大。
该足浴馆目前只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其他部门的相关手续包括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均未办理,大队消防监督员当日进行立案调查。经过大队集体议案讨论,对花垣县和一足道馆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147000元的行政处罚,该足浴馆目前已停业整改。
■通讯员 石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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