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韩宋辉
银保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修订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昨日发布,12月12日起实施。办法调整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上限,将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的暂停缴纳上限分别由占公司总资产的6%、1%调整为占行业总资产的6%、1%。 业内人士表示,相较现行规定,办法大幅调高了产寿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上限,有助于行业储备更多保险保障基金,防范化解行业风险。
办法修改了保险保障基金筹集条款,将现行的保险保障基金固定费率制调整为风险导向费率制,明确保险保障基金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的确定和调整由银保监会提出方案,商有关部门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办法对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管理进行了优化,包括:丰富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情形;赋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参与风险处置方案和使用办法的拟定”的权利;新增“保险公司在获得保险保障基金支持期限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视情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限制向股东分红等必要监管措施”等。
在具体救助规定上,办法明确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适用于财产保险同样的救助规定;对于人寿保险合同外的长期健康保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等,救助标准按照人寿保险合同执行。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办法明确另行制定人寿保险合同中投资成分等的具体救助办法;明确自保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起草过程中遵循以下思路: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对少数不适应保险业风险防范和高质量发展的条款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完善相关条款,增强基金费率的科学合理性,提升保障基金可持续能力;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制度,进一步增强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效能。
在加强保险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保险公司被处置并使用保险保障基金时,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负有报告、说明、配合有关工作等应尽义务。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研究确定新的费率标准,进一步发挥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维护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健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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