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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
“双十一”临近,各大线上平台及实体商城、商铺都在开展销售活动,消费者在购物的同时,也要注意产品的保质期。
近日,新疆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审理一起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当庭判决被告某商店店主退回消费者的1元货款并支付1000元赔偿金。
今年8月,游某在阿克苏市某商店购买某品牌脆皮肠1根,通过微信扫码支付1元货款。食用过程中,游某发现该脆皮肠为过期食品,游某找某商店店主要求赔偿1000元损失,但某商店仅同意按照价款的十倍支付10元。因协商未果,游某将某商店起诉到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某商店作为食品经营者负有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义务,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由此可知,本法规定的赔偿性并非是为了弥补消费者的损失,而是出于规范销售者行为的目的,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权益。因此,游某主张的赔偿标准有明确法律依据,其合法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近日,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游某的诉讼请求,由某商店退回游某的1元货款并支付1000元赔偿金。双方均服判息诉,某商店店主当场向游某退回了1元货款,赔偿了1000元。
事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被告某商店作出了行政处罚5000元的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官提醒:
作为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销售者也应当定期对库存和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可能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隐患,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问题。
消费者若买到过期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愿赔偿时,要及时保存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古雪丽 龚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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