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红字发票怎么做账,以及红字发票怎么做账务处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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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发票怎么做账务处理
红字发票账务看我按如下规则予以处理:首先,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的有效证明,然后,再开具红字发票。且发票需记载发票的名称、代码;客户信息;开户银行信息;开票单位等内容。
【【法律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红冲发票怎么做账
企业发现发票有误,要冲销原有分录,并且重新开具发票,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企业的红冲发票,就是用红字冲减原来有误的分录,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重新入账。
收到红字发票怎么做账
企业收到红字发票时,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根据发票内容计入对应科目)(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
同时结转至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企业收到红字发票时,应当编制红字分录冲回原分录,编制红字分录后转出的增值税需要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进行核算。
收到对方开具的红字发票怎么做账
收到对方开具的红字发票通过相关部门提交证据进行做账。
法律分析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九条_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对方单位开过来的红字发票怎么做账
对方单位开过来的红字发票做账,需要把原来取得发票时的经济业务分录,用红字负数冲销,再按照正确的方法做一遍。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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