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
2、借款人提出申请
借款人个人直接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受托行业可根据需要代为收集借款人的申请资料,统一提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审批。
(1)借款本人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和婚姻状况证明;
(2)借款人家庭财产及收入证明;
(3)合法购(建、修)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4)抵押物或资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资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5)有所购(建、修)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有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建、修)住房的首付款;
(6)自建住房的应出具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7)对自有住房进行翻建、大修的、应出具自有住房产权证明;
(8)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9)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3、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每笔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审批同意后,与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4、受托行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与借款人分别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抵押合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质押合同》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保证合同》后,办理借款手续。
5、受托行将贷款直接划入售房方在受托行开立的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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