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于桂桂)10月14日,新京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张忠良、天津狗不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狗不理食品公司”)等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已公布,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狗不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判向张忠良支付涉案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8万元。
原判主文为:一、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天津狗不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张忠良支付涉案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8万元;二、驳回张忠良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同时,二审案件受理费11560元,由张忠良负担5780元、天津狗不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780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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