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网络违法犯罪手法,不断更新换代、花样翻新,可谓防不胜防,唯有清醒认识、了解套路,才能更有效甄别诡计。为深入推进依法治网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全民网络法治素养和依法管网治网能力,市委网信办联合市司法局持续推出了一批互联网领域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微信聊天记录”如何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微信可能是很多人使用最频繁的APP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也常常被作为证据提交那怎么样的微信聊天记录才能作为有效证据?
截个图给法官看就行了?
让我们先来看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8日,原告黄某先后多次转账给被告李某帮客户购车的首付款和保险款款项,但实际上未购得车辆。后经微信结算,黄某一共转账给李某36150元。李某通过支付宝归还了5000元,还在微信中同意将差额补足。2021年1月,黄某催讨无果诉至法院。因李某下落不明,无法到庭作出说明,黄某提供的双方的微信聊天截图与支付宝转账截图无法证明双方真实身份,法院难以把握案件事实。审判员向黄某释明证据证明力不足的情况,法院依黄某申请向支付宝公司调取了转账记录双方身份信息,这与黄某提供的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判决最终支持了原告黄某的诉请。
小司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十四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支付宝等储存在垫资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区别于传统证据,此类电子证据脆弱易被伪造、篡改或删减,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仅简单截取几张图就作为证据提交,法院难以把握其证明力度,通常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因为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作为证据的同时还需要提交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的其他证据,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在明确调查内容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向法院调取。在本案中,黄某无法提供证实转账对方的身份信息的证据,导致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明力不足,最后只能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延长了诉讼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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