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有位工作了十几年的朋友来咨询我,说工作了这么多年,一直也没怎么休过年假,天天加班、加班,连正常休息都没办法保证,更别谈什么说走就走的旅行了。好在他的单位还算厚道,未休年假的补偿只多不少,抱怨之余还是有点庆幸的。
虽说加班成为大多数公司的常态,但带薪年假大家还是不愿意放弃的,对于带薪年假的争议从未停歇过。今天就来说一个带薪年假遇到病假、事假怎么计算的问题。
【案件概括】
王大伟于2010年9月1日起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3年10月3日21时至22时,王大伟在值班期间,因关门与业主发生争执,被业主殴打后住院治疗。此后再未到某物业公司处上班。
某物业公司向王大伟发放工资至2013年9月,王大伟2013年9月工资标准为1650元/月。至2014年止,王大伟工作已满20年。
2014年8月26日,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程序中止通知书,决定暂时中止王大伟的工伤认定程序。2014年10月13日,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王大伟与某物业公司于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4月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于2011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自2014年4月1日起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该民事判决现已生效。2014年12月27日,王大伟达到法定年龄退休。
2015年12月16日,王大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物业公司支付2014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2523元。2016年1月14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王大伟的仲裁请求。王大伟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大伟称于1978年开始参加工作,累计已满20年。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每个公历年度依法享受15天带薪年休假,国家法定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王大伟因受工伤,2014年度休治到4月26日,累计3个月26天。依据上述条例第四条,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而王大伟实际休病假天数和经折算后天数都未超过4个月,因此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故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给付王大伟2014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2523元。
某物业公司认为,王大伟称病假休息至2014年4月26日,但没有证据予以证明。自2014年4月27日至2014年12月27日王大伟正式退休之日止,王大伟一直待岗,从未要求上班。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的规定,累计1年内待岗3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再安排带薪年休假,待岗期间享受年休假天数的岗位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常见问题汇总》,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无需支付年休假工资;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2014年度王大伟根本没有参加过劳动,因此不应享受带薪年休假。王大伟主张的工资标准也与事实不符,故不同意王大伟的诉讼请求。
【分析判断】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制定就是为了保障职工享有休息权,并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但同时,休息权亦应以提供劳动为前提,没有劳动就无所谓休息。
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时,才应将当年度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折算为薪资报酬,亦即,只有在职工当年度无法充分享有休息权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相应的经济性补偿。
王大伟自2013年10月3日起至2014年12月27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止,均未到某物业公司处上班,其2014年度的休息权并未受到影响。且王大伟自述,病假休至2014年4月26日,期间并未有中断病休的情形,因此该病休时间应按自然月计算,故2014年度王大伟病休已超过4个月,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因此对于王大伟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2014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2523元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了王大伟的诉讼请求。
【总结】
对于员工能否享受带薪年假、享受多少天的带薪年假,一直以来都会有争议。有的员工不明白什么叫连续工作满12个月,会误以为累计工作满12个月。也有的员工请病假、事假带到一定的时间后仍然认为自己有带薪年假。今天这个案子里就比较明确认定规则,小伙伴们可以参照案例,对照自己算算应该享受多少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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