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采暖供热是北方居民生活的基本需求。科学合理地制定采暖供热价格是维护热生产、输送企业和热用户三者利益关系的重要环节,也是在保证供热质量前提下,促进企业和用户降低能耗,降低费用的重要手段。
从吉林省物价局了解到,为逐步理顺煤热价格关系,使采暖供热价格能够及时反映燃煤价格的变化情况,发挥市场对价格的导向作用,建立合理的定价机制,增强供热价格管理的透明度。日前,吉林省物价局公布了《关于实施煤热价格联动机制规范城市采暖供暖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于8月20日前发至吉林省物价局价格一处(jlswjj001@126.com)。
全面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意见》要求,规范定价行为。逐步建立在保持供热管网输送价格(费用)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到厂煤炭价格与热力出厂价格、热力销售价格与热力出厂价格和供热燃煤价格联动机制。
其中包括热力出厂价格的构成及联动。 热力出厂价格是指热源生产企业向热力输送企业销售的热力价格,通常以热量单位计量。热电联产热源的出厂价格考虑到热、电合理分摊成本和热资源的有效利用,采用变动成本补偿法,主要由供热消耗的燃煤、水、分摊的厂用电和环保成本构成。
其次,热力销售价格与热力出厂价格联动。热力出厂价格(含燃煤锅炉热源)实行煤热价格联动后,销售热价与出厂热价一并实行联动。
在热力管网输送价格(费用)按本指导意见规范并与联动机制一并通过听证后,热力管网输送价格(费用)在一定周期(一般不少于3年)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出厂热价及煤价变动后,经当地物价部门认定,热力输送企业可本着收支平衡、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加或核减上游热源价格变动影响的成本差额,相应调整热力销售价格,或由当地政府采取其它疏导措施,同时向社会公布。
当需要实施向下联动时,为及时启动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各级物价部门要负责监督实施,省物价局负责监督热电联产企业出厂热价联动的实施,当地物价部门负责监督燃煤锅炉热源和终端销售热价联动的实施,确保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顺利进行,将煤价下降空间及时向下传导,惠及广大热用户,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供热价格调整,除特殊情况外,应在采暖期结束后,每年的5-8月份进行。
热力管网输送价格遵循六大原则
热力管网输送价格(费用)是指热力输送企业通过管网将热力从热源输送至用户的价格(费用)。既包括独立运行的热力管网输送价格,也包括扣除燃料成本后的锅炉供热网源合一的成本费用及税金和利润。
据了解,根据吉林省集中供热管网以及供热设施资产的形成情况,在核定热力输送价格(费用)时应遵循六项原则:一是折旧额的核定。二是超前建设投资及运行费用不计入核价的成本及费用。三是定员及人员工资的核定。四是维修费用的核定。五是利润的核定。六是单位热消耗的核定。
规范销售价格核定标准
《意见》还规范了热力销售价格核定标准。
热力销售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向终端用户销售的热力价格。由热力出厂价格(或锅炉燃煤成本)加热力管网输送价格(费用)构成。
按面积计算销售价格。单一制热价的计算:单位面积热价(元/平方米)=(购热或燃煤总成本+输送热力总费用)÷开栓供热总面积或(购热或燃煤总成本+输送热力总费用)÷[(1-未开栓率)×供热总面积]
实行两部制热价的计算:单位面积热价(元/平方米)=(购热或燃煤成本+输送热力总费用-未开栓户承担的基本热费总额)÷开栓供热总面积。在现阶段对分户控制供热的用户实行两部制热价的基本热价水平应控制在热价总水平的20%以内;是否采用两部制计价方法,需通过听证会选择。
按热表计量热价,具体暂按《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执行。
加强供热价格监管
《意见》还要求,合理制定供热差价。具体分类供热价格要根据不同热用户的承受能力及用热特点和相应的税收政策核定,各类供热价格要适当拉开差价,居民采暖供热要从低安排价格;服务类行业采暖用热与其它工业企业采暖用热要执行同价;社会养老服务业要执行居民采暖供热价格。具体供热分类及比价关系由当地政府确定。调整居民热价,对低收入居民要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
同时,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供热价格的成本监审,选择本地区具有代表性的主要供热企业和煤炭供应企业为监测对象,建立定期的煤价报送制度和供热成本(区分生产、输送、供应不同环节)报送制度,供暖期结束后,将当期供热用煤平均价格、不同热源的供热煤耗以及单位耗热量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作为煤热价格联动的计算依据。
加强供热价格监管,严格执行供热价格政策,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地对各地供热价格制定、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对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来源:吉林发布 编辑:小马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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