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是2023纳税年度第一个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地方税务部门等部门发布了多项税收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涉及便民、税务事项证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延续、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免税等税收政策,上海市税务局等部门发布了关于税费征收保障、电子发票全面数字化开票试点全面扩围、上海市提信息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等地方税收政策。
1月份相关部门发布的税收法规政策内容丰富、重点突出、影响较大。集中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和服务等领域,对纳税人具有重要的影响,笔者特对相关部门发布的税收法规做一简要梳理,以供广大纳税人参考。
一、税收征管和服务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重要程度★★★★
2023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财税2023年1号公告),公布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
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国税2023年1号公告),对1号公告相关的征管事项进行了公告。
财税2023年1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递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递减应纳税额。
国税2023年1号公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额的确定和判定、对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一次性租金收入的免税情形判定。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减免税政策,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2023年1号公告对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收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和开票有误等情形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国税2023年1号公告还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的申报、征期、预缴、发票管理进行了规定。
增值税是我国税收制度中一项重要的税种,此次公布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减免税政策将进一步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我国民营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期为一年,广大小规模纳税人应积极了解和研读本项税收政策,及时申报享受本项税收减免政策。
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中重要的税收凭证,作为企业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和成本税前扣除凭证,在以往“以票治税”的增值税的税收管理中有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正在试点推广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逐步实现从“以票治税”到“以数治税”的过渡。在增值税的税务管理中,企业仍应重视对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和管理增值税专用纸质发票,控制企业的税收风险。
2、上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全面扩围
重要程度★★★
2023年1月20日,上海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安排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对上海市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安排进行了通告。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海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开票试点范围。本市纳税人自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开票试点范围之日起,不再领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在上海的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展。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延续
重要程度★★★
2022年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延续实施相关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23年2号公告延续了两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其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指的是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指的是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属于公司员工的工资和薪酬所得,归类为个人综合所得,在即将到来的2022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个人纳税人可以就其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权激励继续享受单独计税的税收优惠。
三、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重要程度★★★
2023年1月3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公告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公告对已符合条件退运进境的跨境电商商品,对于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补缴已退税款。对于“原状退运进境“进行了解释,对相关企业举证和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了规定。
公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规定,符合跨境电商的实际,减轻了出口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助于稳定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
四、税收征管和服务
1、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重要程度★★★
2023年1月1日,国税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公告》(税总纳服【2023】1号),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包含17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聚焦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行动内容包含六个方面,包括诉求响应提质、政策落实提效、精细服务提档、智能办税提速、精简流程提级、规范执法提升。公告强调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积极探索创新、营造良好氛围。
公告主要聚焦于提升纳税征管服务水平、提供纳税缴费人缴纳便利、精简税收征管程序,在税收征管方面,税务部门将探索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已连续开展十年,税务部门长期持续的努力显著改善了税收服务水平,给广大纳税、缴费人带来了便利和获得感。
2、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重要程度★★★
2023年1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决定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专用车证、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实行告知承诺制税务证明事项的承诺方式、法律责任、不适用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2021年第21号)有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上述税收证明事项。如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纳税人应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在上述税收证明事项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时,应注意提供的承诺的真实性,并在后续可能发生的税务机关核查情况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避免自身的税收风险。
3、印发《上海市税费征收保障办法》
重要程度★★★
2023年1月12日,国家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上海市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2号),规定了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税费征收协作管理和共治保障。
税费征收保障,指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信息共享的框架下,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企业、社会组织等提供支持和协助,共同参与、支持税费征收活动。办法明确由上海市税务局对本市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统筹协调。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本区税费征缴协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税务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税费征收保障工作。
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无偿提供税费政策推送、税费辅导培训、多元化的纳税申报方式、简便的办税程序、监督投诉、行政救济等服务。税务机关应建立税务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优化纳税缴费方式,推进电子发票应用,持续加强智慧税务建设。发展改革、商务、财政、交通、卫生健康、医保、档案等部门应推进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工作,引导市场主体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加强税费专业服务制度建设,提高专业服务能力,税务、财政、司法等部门应对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代理记账、律师等行业加强指导。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建立健全税费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税费信息的数据整合、共享和交换。税费信息共享按照《上海市数据条例》《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信息使用部门对授权使用的共享税费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税费信息共享实行目录管理,税务机关负责编制税费信息共享目录,并及时更新、发布。
办法用专章对税费协助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税费协助的程序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科技、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应急、房屋管理等部门应协助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缴费人的享受税费资格或出具专业鉴定意见。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纳税人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因涉税财物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或其他原因要进行价格认定的,在税务机关提出价格认定申请后,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关应依法进行价格认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等级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已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依法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财政、商业银行、公安、网信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助税务机关,完成税费征收,维护税费管理秩序。
本办法强调通过建立健全税费征收保障制度,监督和督促有关部门的单位履行税费征收保障职责。办法强调严格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和新闻媒体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监督,健全涉税涉费争议解决机制,依法及时化解涉税涉费争议。
本办法具有丰富的政策内涵,对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税费保障机制具有指导作用,顺应当前上海市税收征管的形势,有助于提升上海市税费征收水平,化解涉税涉费争议,提升优化本地的营商环境。
4、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
重要程度★★★
2023年1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3】1号),为实现全年经济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指定了本行动方案。
本方案中,与税收、社会保险费率有关的内容包括:
全面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面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继续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并已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按照50%幅度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对非居民用户2023年超定额用水,减半收取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全面落实国家新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
发挥稳外贸政策综合效应。确保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在5个工作日内。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的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用人单位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按照国家部署,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实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深化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新评估体系,聚焦政务服务、企业服务、市场竞争、监管执法等领域,推出一批含金量高、市场主体获得感强的改革举措。
在上海市提信息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中,税收政策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重要的经济调控工具,税收政策在助企纾困、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投资、稳定经济等方面将起到关键作用。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中心,上海必将在我国本轮稳经济促发展的行动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小结:
进入2023年,经历了新冠疫情的反复和消散,度过了农历春节,万物即将复苏,春天又将来临。财政部、国税总局等部门发布了多项税收征管文件,聚焦于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改进提升税收征管服务水平,打造优化营商环境。同时,上海市税务部门也出台了有地域特点的税收政策文件,建立健全了上海市税费保障制度,促进了上海市各部门税费保障协作,体现了上海市作为经济和法治高地应有的水准。
本月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重点突出,内容丰富,深入理解和运用这些政策,尤其是税收减免政策和上海市税费保障办法,对纳税人具有重要意义。相关的纳税人应对与其有关的税收政策认真研究,抓紧决策,合理筹划,确保对政策红利的应享尽享。
从1月出台的税收新规可以看出:
1. 小规模纳税人应注意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减免政策。一般纳税人应注意适用增值税加计递减政策。纳税人应根据相关的税收征管规定准确适用增值税减免政策,避免自身的税收风险。
2. 个人纳税人即将办理2022年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在过去一年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可以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单独计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纳税人应注意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降低自身税负。
3. 从事跨境电商的企业,应注意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及时申请退还关税,和申请免征退运进境商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纳税人应注意依规申报办理免税和退税手续。
4. 税务部门持续推进税收征管和服务水平,随着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和信息技术的税收征管系统建立健全,意味着对纳税缴费人办税缴费更加便利,纳税缴费人有更多渠道了解税收信息,并有更透明的程序维护自身的权利。
以上是笔者对2023年1月财政部、税总局等部门出台的税收法规回顾,税收法规的出台反映党和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和发展方向,广大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深入理解法规的规定,积极享受税收优惠,规避税收风险,以利自身的经营发展,降低自身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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