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工资是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缴》规定,工资是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那这个基数是根据哪些方面确定的呢,临沂中公教育小编帮您来解答疑惑。
1、在医疗期内的病休人员,其病休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在不足整年度时与当年非病休期间的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
2、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以进入本单位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各月缴费工资基数。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在本单位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3、被派到港、澳、台地区和境外工作的人员,派出当年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起按单位与被保险人约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
4、被单位外派、外借及劳务输出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在其他单位领取的劳务收入应由被保险人向派出单位备案,并与派出单位发放的工资共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5、经单位批准请长假保留劳动关系,但不支付工资的人员,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第一年,以其请假的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起按协议约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以及各自负担的数额,缴纳社会保险。
6、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并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以领取的伤残津贴(在不足整年度时与当年未发生伤残期间的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
这些就是缴费工资基数的解决方法,大家都了解了吗?
文/临沂中公教育(linyizhongg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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