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就一起涉及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纠纷解答了当事人的咨询。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对方利用其在离婚后长时间未与孩子共同生活为由,而打算争夺子女抚养权。
这位男士与女方原本均为生活在武汉。数年前以协议的方式办理了离婚手续。由于双方有两个孩子,故约定各自抚养一个孩子。然而,离婚后不久,这位男士便因工作原因而迁居到了上海。而其抚养的孩子则交给了爷爷奶奶在武汉市帮忙照看,并与爷爷奶奶建立了深厚的感情。期间,男方会经常与孩子通过视频的方式关系孩子的成长。而女方会经常探望孩子。
原本,各方相安无事,但是当女方得知男方长期生活在上海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女方经常利用探望孩子的时机对孩子讲男方的坏话。久而久之,孩子变得孤僻,甚至有些抑郁。好在男方发现得早,经过心理辅导之后,孩子逐渐恢复了正常。就在此时,女方向法院发起了诉讼,请求准许其同时抚养两个孩子,而男方则按月支付抚养费1万元。
得知女方的诉讼,这位男士甚是担心失去抚养权。为此,其向本离婚律师进行咨询。
对于该案,本律师认为如果男方什么都不做的话,则结果很难说。毕竟女方抓住了男方长期未与孩子共同生活这一关键事实。通常情况下,人们会认为如果父母未与孩子共同生活在一起,孩子便会失去关爱,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然而,经过一番了解,本律师得知事实并非如此。因为这位男士保持着经常与孩子沟通交流的习惯。其对于孩子的成长了如指掌。与此同时,孩子也与爷爷奶奶感情深厚。这种成长环境并没有阻碍孩子的健康成长。
如果男方能够找到可以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的话,无疑将会有利于自己的诉讼。与此同时,本律师认为男方还可以找一些女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比如:女方曾经向孩子灌输错误认识,诋毁孩子的父亲。让孩子产生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对此,孩子的心理辅导记录以及孩子作为证人都是很好的证明方法。此外,在孩子已经得到良好照顾的情况下,法官通常会对女方同时抚养两个孩子的能力抱持怀疑态度。男方在诉讼中也可以在法庭上重点“攻击”女方的这个弱点。
鉴于孩子已经年满八周岁,有权对于抚养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而这才是影响该案判决的关键。所以男方还需要提前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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