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人:
您好!来信收悉,答复如下:
关于产假
(一)2016年1月1日前,女职工生育的,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和原《条例》规定享受产假和晚育假,不再休增加的产假。
(二)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加产假三十日。
关于护理假
2016年4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给予护理假十五日。
按照规定所休的产假、护理假的假期,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单位同意的除外),假期中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产假期间的具体待遇问题,请咨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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