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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假期工资怎么算
国庆假期的工资的计算方法:如果员工休假的,则按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来计算;如果员工在十月一至三日加班的,则按照不低于其正常工资的三倍来计算;如果在剩余的其他休息日加班的,按照不低于正常工资的二倍的标准来算。
法律依据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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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放假工资怎么算
十一放假工资法定假期是三倍,其他加班是双倍。
假期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庆长假三天,以及双休日等假期时间加班,向其工作单位领取的加班费。根据加班时间不同,假期工资也有差异。在法定假期内,假期工资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三倍支付,如若加班时间是法定假日连带双休日,则双休日的假期工资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两倍支付。
请问国庆节工资怎么算?
1、国庆节法定假日期间,自己在单位加班,期间的加班工资应该怎么计算?
2、根据劳动法规定:2020年10月1日至4日为国庆节、中秋节的法定节假日,在此期间,加班按300%计算工资,且用人单位不得以调休的方式冲抵加班费。
3、2020年10月5日至8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员工补休;不能安排员工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4、在2020年10月1日至8日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加班,按原有工资计发方式处理。
5、同时,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也就是说,如果单位安排8天全部加班,时间将超过法定标准,员工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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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节放假有工资吗国庆放假7天这7天工资该怎么算
国庆节为法定节假日,放假安排为10月1日至10月7日。
其中10月1日至10月3日为法定节假日,期间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其中10月4日至10月7日为周末或者调整。该四天用人单位不需支付支付。之后的补班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需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18号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
《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我国节假日包括三类,其中有两类为法定节假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3年12月1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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