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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国庆不放假,也不给员工三倍工资,这违反劳动法吗?
这违反劳动法。
十一不放假,不发3倍工资,劳动者可以拨打:12333进行投诉,也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书面投诉的,法定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三倍加班工资的。
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三倍工资的规定:
法定假日安排工作的加班费,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为基数计算。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国庆节不放假不给三倍工资怎么办
国庆节不放假又不给三倍工资的,可以向劳动监察求助,也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来说国庆法定假期为三天,也就是说这三天假期不放假的需要支付三倍工资,其余四天属于休息日加班,应该支付两倍工资。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国庆期间安排休息不给带薪休假工资,这个合法吗?
国庆期间只要是按照法定节假日正常放假的,就没有必要给你带薪休假,因为带薪休假这个东西是公司的福利制度,从来不是一种固定的要求,也就是说公司没有义务非要给你带薪休假,国庆节是法定节假日,但公司放假了呀,没有什么需要补偿你的。
法定节假日只要是正常放假的其他的福利待遇,像有没有过节费,有没有一些节日礼品之类的,那都是公司的福利。你不能因为这个去质疑公司,或者你觉得公司的行为不合法,没有什么不合法的劳动法,只是规定节假日要给员工放假,法定节假日给你放假了呀,你还有什么可说的?你说公司没有给你那么多的过节补贴,这个不是公司的义务。可能公司今年经营效益好,那可能会给你,也有可能今年公司单纯就是不想给,那你也没有什么可以质疑的地方。
你可以说这公司比较抠,你也可以觉得公司太抠了,影响了自己正常的工作影响自己心情,你想换个地方完全可以。但你不能说公司的行为违法,因为担心休假这东西不是强制性的,有的公司福利制度做的比较好,人家不光双休还担心休假节假日又给钱又给东西的,这种公司确实有,但距离大多数人来说都很遥远,因为大多数人赶不上这样的公司,这样的公司招人的待遇也会很不错,但要求也会很高。
如果你觉得这个公司太抠了,未来没什么发展前景,你要跳槽换个公司可以,这完全是你的自由,但公司在国庆节这段时间就给你放假了,不给你别的福利,那也是公司的责任,这没有办法的事情。因为劳动法只是保证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像福利待遇之类的东西,那就是公司人性化的问题,公司经营策略的问题。
国庆节放假有工资吗国庆放假7天这7天工资该怎么算
国庆节为法定节假日,放假安排为10月1日至10月7日。
其中10月1日至10月3日为法定节假日,期间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其中10月4日至10月7日为周末或者调整。该四天用人单位不需支付支付。之后的补班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需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18号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
《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我国节假日包括三类,其中有两类为法定节假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3年12月1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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