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补税作为税务机关广泛使用的一种税收征管方式,但一诺财务表示,目前存在缺少立法、执行随意等问题。特别是针对自查补税中滞纳金问题,哪几种情形不用交滞纳金?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重庆财务公司一诺财务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不用交滞纳金的情形有哪些。
1、税务机关责任导致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对什么是税务机关的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2、超过追征期
《税收征管法》还规定,除了税务机关责任外,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税额超过10万元)。
提示:超过了3年或5年的追征期,不但不用缴纳滞纳金,税款也不用征收。但是需要注意,对于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3、应扣未扣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明确:“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4、税收政策调整导致
对某一特定纳税事项,由于税收政策的调整,年度申报补税时不应加收滞纳金。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规定,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这四种情况是属于不用交滞纳金,重庆一诺财务在这里要提醒大家记清楚,自己的情况是否在这四种之一。如果不是那就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来进行交滞纳金,以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原文章来源:http://www.yinuocw.com/info/detail-1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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